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 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方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方面推进 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 资协议进行审核检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做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 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 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1.企业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2.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凭据和证明;3.被裁减人员的合同书;4.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受理。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办法》(琼人劳保〔2004〕231号)第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实施前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72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厅会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1.同意企业改制关闭破产的批复;2.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3.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4.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5.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6.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受理。
5、特殊程序:如专家评审、现场踏勘、听证、公示公告、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要的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6、业务事项审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 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 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 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做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 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 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企业集体合同登记表 ;3.企业工会法人证书 ;4.协商代表身份证;5.工会主席劳动合同书 ;6.工会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定会议纪要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检查通过后在行政审批系统来进行受理。2、审核: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下一环节。3、办结: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 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 、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 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 、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2.未成年工身份证;3.合同书;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5.《未成年工登记申请表》;6.《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7.《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申请报告》 。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检查通过后在行政审批系统来进行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第三十条第二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第三十条第三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第三十条第四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第三十条第五款(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第三十条第六款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通过随机抽查或举报投诉案件专查,发现违法问题;2.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3.公开处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1.依法进行行政许可;2.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以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行政检查;3.根据举报投诉开展行政检查;4.公开行政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第三十四条第六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第三十四条第七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第三十四条第八款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1.依法进行行政许可;2.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以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行政检查;3.根据举报投诉开展行政检查;4.公开行政检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做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第七十四条第三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六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情况做监督检查: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1.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以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行政检查;2.根据举报投诉开展行政检查;3.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4.公开行政检查情况;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第四十三条第二项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1.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以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行政检查;2.根据举报投诉开展行政检查;3.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4.公开行政检查情况;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1.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以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行政检查;2.根据举报投诉开展行政检查;3.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4.公开行政检查情况;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1.本人档案材料2.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3.海南省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表4.养老保险单5.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6.说明从事特殊工种的补充材料(如工资发放表、各种补贴、职工花名册等)7.特殊工种提前退权益告知书8.本人所在单位公示及证明
1.受理1.0[曾敏月(专业事项综窗,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节说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通过后进行受理。2.初审2.0[曾敏月(专业事项综窗,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节说明]审查材料是否合规、有效、齐全。3.业务科室审核2.0[郑海莲(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节说明]审查材料并拟审核意见。4.审核2.0[郑海莲(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节说明]复审材料并拟审核意见。5.审批2.0[郑海莲(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节说明]审批人员进行最终审批。6.办结1.0[曾敏月(专业事项综窗,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节说明]根据最终审批意见,对办件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
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4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2、《海南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用工作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165号)第三款“劳务派遣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主动向人社部门依法报备”。
1.受理0.5[曾敏月(专业事项综窗,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节说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检查通过后在行政审批系统来进行受理。2.办结0.5[曾敏月(专业事项综窗,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节说明]审查材料是否合规、有效、齐全。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36号令)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1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2企业年金方案,3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4企业年金方案基本情况简表,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6重点情况说明,7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1.提交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05室]。2.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符合的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3.办结,出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并送达申请人。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36号令)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36号令)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2.审核材料,15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开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完整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材料,材料补证齐全后进行受理。3.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4.作出工伤认定。5.送达工伤认定文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文书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8号)
(一)机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机构住所地、教学点地址、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形式等。
(三)社会组织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公民个人办学应提交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用作办公、培训和实训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九)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十)开展的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受理。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核:对材料来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8号)
5.变更后的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附件3关于举办者的相关要求)。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检查通过后进行受理。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核: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8号)
4.拟变更机构名称预核准的证明文件或者名称预留通知书(符合附件3关于机构名称的相关要求)。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受理。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核: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8号)
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变更校长(行政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决议书。
5.新拟任校长(行政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附件3关于校长(行政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相关要求)。(可容缺)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受理。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核: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8号)
4.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受理。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核: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8号)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受理。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核: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8号)
4.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7.增设国家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准入类相关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应当提交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相关职业(工种)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的核实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受理。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核: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8号)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受理。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核: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8号)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受理。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核: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1.行政备案表 2.法人身份证 3.职工花名册(可容缺 ) 4.营业执照 5.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进行受理。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核: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如审查不通过的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社规〔2021〕14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经办规程 的通知》 (琼人发〔2021〕146 号)。
1.线下办理需提供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线上办理在办理页面填写有关信息;
5.劳动合同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无需提供)。 6.后续社会保险补贴,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1.受理[儋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或网上平台)][环节说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在海南省人社一体化系统或行政审批系统来进行受理,审查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可再次申请。
2.办结[(儋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或网上平台)][环节说明]: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因出现预算不足或资金未到位,以及银行账户信息错误等情况,发放时间顺延。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社规〔2021〕14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经办规程 的通知》 (琼人发〔2021〕146 号)。
1.线下办理需提供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线上办理在办理页面填写有关信息;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后续社会保险补贴,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1.受理[(儋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或网上平台)][环节说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检查通过后在海南省人社一体化系统或行政审批系统来进行受理,审查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可再次申请。
2.办结[(儋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或网上平台)][环节说明]: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因出现预算不足或资金未到位,以及银行账户信息错误等情况,发放时间顺延。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社规〔2021〕14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经办规程 的通知》 (琼人发〔2021〕146 号)。
1.线下办理需提供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奖励补贴申请表,线上办理在办理页面填写有关信息;
3.招用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招用完全失地农民提供完全失地证明(已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单位无需提供);
4.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务协议)复印件(已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无需提供)。
1.受理[(儋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或网上平台)][环节说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在海南省人社一体化系统或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受理,审查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可再次申请。
2.办结[(儋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或网上平台)][环节说明]: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因出现预算不足或资金未到位,以及银行账户信息错误等情况,发放时间顺延。
1.线下办理需提供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补贴申请表,线上办理在办理页面填写有关信息;
3.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务协议)复印件(已申请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无需提供)。
1.受理[(儋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或网上平台)][环节说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在海南省人社一体化系统或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受理,审查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可再次申请。
2.办结[(儋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或网上平台)][环节说明]: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因出现预算不足或资金未到位,以及银行账户信息错误等情况,发放时间顺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21﹞14号)
3.初次申请:毕业生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未就业青年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受理[(儋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或网上平台)][环节说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在海南省人社一体化系统或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受理,审查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可再次申请。
2.办结[(儋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或网上平台)][环节说明]: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156号)
1.提供吸纳的建档立卡脱贫困人员扶贫手册首页和家庭成员页面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1.受理[(儋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或网上平台)][环节说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在海南省人社一体化系统或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受理,审查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可再次申请。
2.办结[(儋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或网上平台)][环节说明]: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儋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细则(暂行)》儋人社发〔2023〕41号。
3.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材料(仅需提供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比例的人员证明即可);
5.银行认可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经办银行认可不提供反担保的可以免提供此项材料)。
1.借款企业向经办银行(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儋州市分行、中国银行儋州市分行)提出贷款申请。
2.经办银行对借款企业做出详细的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3个工作日内电线.经办银行调查通过后将申请资料报送市小贷中心,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电线.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批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