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告诉,从4月1日起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有关方针做调整。调整细则22日发布如下: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级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二)撤销汽油、柴油税目,增列制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制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其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火油五个子目。
计量单位换算规范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托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交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本告诉的规则申报交纳消费税。
撤销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归于护肤护发品纳税规模的高级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撤销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份额税率一致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践出售产品分量确认,假如实践出售产品是按体积标示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交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出售的,以套装产品的出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根据。
出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出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交纳消费税;用于连续出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交使用时交纳消费税。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交税额中扣除质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质料出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质料出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实木地板为质料出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石脑油为质料出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润滑油为质料出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拟定。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方针,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法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交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火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下一篇:2019文字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