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江苏省等8个省(直辖市)。我省将于10月1日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为帮助社会各界了解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根据有关文件内容,我们编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知识问答手册》,供大家学习参考。
答: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答:增值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目前,增值税已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答: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答: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答: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答: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测考察勘探服务。
答: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答: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答: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答: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1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我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答:江苏省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0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0月申报缴纳的是2012年9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0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2012年11月申报缴纳。
答: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可以。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希望进行试点的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有关政策,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5.《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8.《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3号)
12.《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号)
1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号)等。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答: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2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哪些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依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哪些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5.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答:为了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办法;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3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能否继续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相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相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答: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归属试点地区。
35.营业税改征之后的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机关是否改变?
答:不改变。“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仍由原税务机关征收。
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7.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为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答: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等方式。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3号)规定,江苏省于2012年10月1日(所属期)启用修改后的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在国税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税种登记后即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申请认定如何处理?
答: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其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5.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6.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47.“营改增”后,是否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均应缴纳增值税?
答:否。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1.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5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答: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1、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答: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试点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5.试点地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在应税服务所在地?
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8.试点前提供改征范围内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试点后发生折让能开专用发票吗?
答:试点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答: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相关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可以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范围规定,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符合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政策规定。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2.“营改增”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答: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66.改革试点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68.改革试点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6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答: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7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7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
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主体是谁?
答: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7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发生减免税行为,是否需要在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
答: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纳税人要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其他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要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需备案的项目外,其他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74.试点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了一项应税服务,以外汇结算,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75.改革试点中购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答:服务贸易出口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答: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江苏地区在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78.纳税人“营改增”之前收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营改增”后提供服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营改增”之前收取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时,根据营业税规定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不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提供该项应税服务时,应按照《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7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能否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什么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并抄报税?
答: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8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8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以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83.改革试点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答: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主分机开票,现代服务业纳税人的每个开票机均要配置单独的金税盘和报税盘。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的每个开票机均要配置单独的税控盘,报税盘可以只配置一个,用于多个开票机。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8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答:选择交通运输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主体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代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总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紧密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能够大大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更有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答: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90.改革试点期间将怎么样才能做好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答: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的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样一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方面做出了安排:
1.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
2.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一样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3.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了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营业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营业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答: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几个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方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答:根据相关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够获得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答: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全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总实力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未来的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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