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一、纳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或许进口货品,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别离调整为16%、10%。
三、纳税人购进用来出产出售或托付加工16%税率货品的农产品,依照12%的扣除率核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品、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品、出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履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履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出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品、出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履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品退税率的履行时刻及出口货品的时刻,以出口货品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履行时刻及出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刻,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告诉自2018年5月1日起履行。此前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告诉规则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告诉为准。
七、各地要分外的注重增值税税率调整作业,做好施行前的各项预备以及施行过程中的监测剖析、宣扬解说等作业,保证增值税税率调整作业平稳、有序推动。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