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欺诈及其相关违法典型事例
——建立虚拟出资渠道,以诱导反向操作、频频买卖、购买动摇股等方法施行电信网络欺诈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李某伙同多人建立“富途”“佰盛”等多个虚拟股票配资渠道,连续招募杨某、钱某、孙某等人作为上述渠道署理方。渠道方一致供给资金账户用于渠道收支金,署理方虚拟自己系正规券商旗下署理、供给高杠杆配资等现实,隐秘资金实践不流入股市的本相,安排业务员经过发送虚伪盈余图片、谎报有“内幕消息”等方法诱惑被害人至渠道充值,并扮演“荐股教师”“教师助理”指示、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频频买卖、购买动摇股,形成被害人本金及手续费等丢失,所得金钱由渠道方及署理方按约好份额分红。经查,被害人陈某某、沈某某等100余人在上述渠道充值后丢失440余万元。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立案侦办。经公安机关商请,余杭区检察院提早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环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搜集、固定嫌疑犯发布虚伪盈余图片、诱导被害人频频买卖、购买动摇股等作案手法,精确确定电信网络欺诈违法现实。审查申述阶段,检察机关经过自行侦办,查明没有归案的署理商刘某,并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阐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余杭区检察院以欺诈罪对李某、杨某、刘某、钱某等36人提起公诉。对4名情节细微的业务员作出相对不申述决议。在该案赃物已根本被浪费、仅查扣17万余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充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准则,催促各被告人、被不申述人退赃退赔合计295万余元,为被害人追回大部分经济丢失。
2023年3月至7月,余杭区法院以欺诈罪判处李某等36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至二万元不等,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署理商刘某犯欺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上述判定均已收效。
1.依法精确确定新式电信网络欺诈违法。本案被告人未运用回绝提现、后台控制数据等传统欺诈手法,而是经过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频频买卖、重仓买卖、购买动摇股等,敏捷扩大亏本危险,并从被害人“亏本”的本金和手续费中直接获利,应以欺诈罪依法惩办。
2.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准则催促退赃退赔。精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准则,全流程催促嫌疑犯、被告人在捕、诉、审各环节退赃退赔,并依据其在共同违法中的位置、效果以及退赃退赔情绪,依法提出不同起伏的从宽量刑主张。
欺诈分子选用引荐股票、收取开仓费、递延费等更为荫蔽的方法逐渐形成被害人亏本,这种新式“出资理财”圈套手法荫蔽,许多被害人误认为本身股票买卖亏本,上圈套金钱而不自知。对此类“出资理财”圈套,要坚持高度警觉,增强对新式电信网络欺诈违法辨认才能。